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因委員出缺而增補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