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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7條 受託法人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評析,並提出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書:一、依案件所涉科別擇定醫事專家委員,先行審查並撰寫分析意見。二、遴聘專家三人以上組成評析小組召開會議,由醫事專家擔任召集人,其中非醫事專家委員不得少於三…
- 行政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8條 …款評析意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案例編號。二、調解會。三、醫療爭議之爭點。四、醫療爭議評析意見。前項第四款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應依病歷資料就醫療爭議之爭點,作成醫學專業性意見。受託法人應將評析意見書逕送調解會,不另提供案…
- 行政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9條 專家委員及評析小組辦理醫療爭議個案評析審查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中立之立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案件之當事人。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
- 行政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10條 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時,其參與人員對爭議事件內容及相關文件、資料應予保密,並應填具保密同意書,不得私自蒐集、洩漏、複製、轉讓、再使用或交付第三人。
- 行政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11條 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應於受理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前項評析有補正情形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工作日。
- 行政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12條 受託法人受理醫療爭議評析後,當事人向調解會撤回調解、調解成立或調解不成立者,調解會應通知受託法人終止評析審查。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2條 醫療爭議調解成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定調解書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醫療爭議調解不成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中央…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3條 …加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五、醫療爭議事件之內容。六、調解事由。七、調解結果:調解成立內容;調解不成立之理由或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未予核定之理由。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醫療爭議調解案件,經法院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判決確定後,應於收受法院通知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5條 因辦理相關通報業務,而獲悉醫療爭議調解案件之通報內容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稱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其委員資格如下:一、醫師。二、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三、律師。四、護理師。五、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地址;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姓名、名稱、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與病人之關…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二、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之爭議案件已申請調解或調解程序已終結。三、當事人死亡而無承受調解程序者。四、申請人為未成…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情形分組為之。前項分組,應同時兼有醫事專業領域及法學專業背景之調解委員。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4條 …解申請書、檢察官或法院移付調解事件後,得視案件情形,指定具該醫療爭議專業領域或法學專業背景之調解委員先行釐清醫療爭議之所在。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5條 調解委員於調解時,應向雙方當事人解說醫事專業諮詢意見書、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書之內容,並以之為調解之參考。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6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應作成調解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二、調解之申請日期。三、舉行調解之日期及起迄時間;有數次者應分別記載。前項紀錄,應附具下列文件、資料:一、雙方當事人之主張。二、調解方案…
- 行政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7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之調解程序終結前,當事人得撤回其調解申請。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就同一事件申請調解。調解期日未能成立調解,於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會得續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