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法規: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 第2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稱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其委員資格如下:一、醫師。二、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三、律師。四、護理師。五、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醫療爭議調解所需相關專業知識之學、經歷者。六、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前項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洽請相關機關、團體推薦後遴聘(派)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