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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情形分組為之。前項分組,應同時兼有醫事專業領域及法學專業背景之調…
- 第14條調解會收受調解申請書、檢察官或法院移付調解事件後,得視案件情形,指定具該醫療爭議專業領域或法學專業背景之調解委員先行釐清…
- 第15條調解委員於調解時,應向雙方當事人解說醫事專業諮詢意見書、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書之內容,並以之為調解之參考。
- 第16條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應作成調解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二、調解之申請日期。三、舉行調解之日…
- 第17條醫療爭議調解事件之調解程序終結前,當事人得撤回其調解申請。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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