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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4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有前項情形之代檢員,得由代檢機構選送相關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
  2.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7條 勞動檢查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由其所屬機關選送國內外大學、研究所或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前項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訓練,得將訓練計畫報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
  3. 行政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49條 農田水利會得選送優秀人員至國內外參加國際會議、考察、研習或深造;其因公派員出國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4條 …學期之補助,應依新職機關之規定辦理。二、移撥之公務人員,其已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外進修,並已出國進修者,新職機關仍應准其繼續進修至期限屆滿,並列管及監督其履行義務;尚未出國之人員,其原核准之進修計畫與新職機關之業務相關者,新…
  5.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5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
  6.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6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7.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4條 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一、新進人員。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負新增任務之人員。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五、最近五年內未…
  8.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5條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有必要中途轉校、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門、提前終止進修或研究,或其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於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選送國外進…
  9.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6條 …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選送國外進修之機關、學校,應於選送進修前擬訂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10.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7條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測驗(FLPT)合格,始准出國。前項所稱測驗合格標準,指筆試(即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測驗)之…
  11.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8條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予以補助。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
  12.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1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14.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條 …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選送進修)。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三、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15.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5條 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一、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
  16.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資格條件者,得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申請參加選送進修之遴選:一、服務紀錄良好。二、具有外語能力。但在國內進修或經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選送進修遴選。但具第一款至…
  17.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7條 各機關受理法官選送進修申請後,應即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申請人辦案情形與其進修對於機關整體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及理由,報送法官學院。選送法官進修之遴選程序如下:一…
  18.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8條 選送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選送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
  19.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9條 選送進修期間如下:一、選送國內外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或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不得逾二年。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二、選送國內外專題研究: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三、選送國…
  20.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0條 選送進修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
  21.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1條 …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從事考察。但得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選送考察期間如下:一、選送國外機關(構)從事實務工作實習考察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司法院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二、前款以外其他選送考察之期間,…
  22.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2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視業務情形予以免兼。
  23.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3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或考察。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並註銷其資格,且自放棄之日起,依下列規定,限制其不得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之期間:一、原核准選送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得申請參…
  24.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4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應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遵守法官倫理規範,不得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或損害司法形象、國家利益或聲譽之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服務機關得通知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
  25.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5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於選送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者,該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期間不核給相關補助。延長…
  26.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譯本。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終止進修或考察者,如已從事進修或考察期間未達選送期間二分之一,無…
  27.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1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審核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定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請權責機關(單位)通知受審核人於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受審核人得併提送增修報告;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專…
  28.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2條 選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
  29.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3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研究報告,除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30.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8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如服務機關異動,應立即赴新職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考察,或經司法院終止其進修或考察,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者,亦同。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選送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