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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8條 大眾運輸業主管機關對於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實施,應列入業者營運評鑑之項目,實施成效優良之業者,得予以獎勵。
  2.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9條 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補貼國內大眾運輸業者,依本辦法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提供半價優待而減少之收入。各級政府在未實施補貼前,由交通部監督業者於調整票價時納入營運成本。國內大眾運輸業者依前項規定調整票價支應其因提供半價…
  3. 行政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2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標準,依本辦法之規定。
  4. 行政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3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醫療費用由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之標準如左: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二、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
  5. 行政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4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或死亡,除因不可抗力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其過失所致者,仍得依左列標準酌給喪葬或醫藥補助費: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二、受傷者,按實補助醫藥費,最…
  6. 行政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7條 汽車運輸業與死者家屬或傷者雙方就賠償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書事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事後不得再有異議。
  7. 行政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8條 汽車運輸業因行車事故之肇事原因及其責任,依法應由當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
  8. 行政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2條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獎金獎勵。但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不適用之。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運輸或砂石運輸業務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之外國籍船舶。前項第三款以外之外國籍船舶經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者,得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
  10.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條 …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持超然獨立地位及公正態度,促使民用航空運輸業善盡維護飛航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社會責任。
  11.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未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者,其公益性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之禁止情事,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規定。
  12.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未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者,其公益性獨立董事之選任程序,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
  13.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公司章程完成選任公益性獨立董事程序後十五日內,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
  14.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7條 …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即時向民航局報告。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性獨立董事行使職權。
  15.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益性獨立董事於任期中,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擔任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公益性獨立董事。
  16.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選任之公益性獨立董事有出缺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公益性獨立董事出缺致不足一人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17.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行訂定給付公益性獨立董事之薪資報酬。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益性獨立董事投保責任保險。
  18.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19.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客貨運價:指由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以航空器提供旅客、行李、貨物之運輸所收取之客運票價、行李費率、貨運費率及各項附加費。二、使用限制:指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各種客運運價所訂關於適用期間、指定班次、停留天…
  20.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其國際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除附加費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七日起生效外,其餘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21.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之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一、運量統計分析。二、營業收入。三、營運成本分析。四、損益分析。
  22.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前條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內自訂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附加費,應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三十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23.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7條 …航局或所屬航空站要求臨時加開班機疏運旅客之特殊需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得訂定客運票價之使用限制,於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24.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下列票價優待:一、依老人福利法規定,提供老人半價優待。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半價優待。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提…
  25.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9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為促銷得訂定優惠方式,其票價不得逾越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民用航空運輸業為促銷訂定優惠方式,應將其票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26.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1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新訂或變更客貨運價、使用限制,應廣為宣導周知,並於售票前將機票使用限制充分告知旅客。
  27.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1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辦理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之運價提報,得於民航局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28.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其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29.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3條 …金額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經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調查局,如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存入款項免逐次確認與申報。農業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
  30. 行政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7條 化製場應自行或委託運輸業者載運死亡畜禽;其屬委託載運者,化製場與受委託運輸業者應簽訂化製原料委託載運書面契約,並送化製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委託載運書面契約應記載化製原料運輸車所有人之姓名及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