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未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者,其公益性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之禁止情事,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