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選任之公益性獨立董事有出缺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
公益性獨立董事出缺致不足一人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