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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被害人就業,得結合社政及民間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生活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2.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及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供被害人就業服務,應對被害人之基本資料、境遇、就業地點及相關文書資料,予以保密。雇主或就業服務人員知有加害人至職場騷擾被害人情事者,得請求警政及社政機關協助處理。
  3.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分析對被害人提供就業服務之情形及成效。
  4. 行政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5條 …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者,應併計該應支付之金額。五、處沒入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宣告…
  5. 行政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10條 …、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三、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被害人保護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保險對象有前項情形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應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7.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3條 …。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為被害人住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緊急處理案件:為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三、被…
  8.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6條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發現有傷病時,應緊急協助就醫。
  9.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7條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10.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8條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除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情況外,應以書面為之。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時,應檢具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訪視會談紀錄表、驗傷診…
  11.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10條 警察機關於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緊急保護令前,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一、協助轉介緊急安置。二、緊急救援。三、安全護送。四、查訪並…
  12.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13條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對於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應依法院之命令、被害人或申請人之要求,於相關文書及執行過程予以保密。
  13.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行,應由被害人持憑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下列機關、學校申請: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二、學籍所在學校:申請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
  14.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15條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時,應確認相對人完成遷出之行為,確保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占有住居所。
  15.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16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經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時,必要時得會同村(里)長為之。相對人拒不交付者,得強制取交被害人。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交付物品應製作清…
  16.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20條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為通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警察機關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後,應將通知情形回傳法院或檢察署,並副知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必要時,應依第十條規定採取相關安全措施。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知…
  17.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 …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18.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9條 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查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被害人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19.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0條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
  20.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1條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本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21.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4條 …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不…
  22.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5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經列為保護個案者…
  23.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法…
  24.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7條 …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緊急安置被害人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三、依其他法律規定致無法就是否有安置必要進行評估之時間。四、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
  25.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日內補正。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其報告內容、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9條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
  27.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28.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1條 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為停止安置、變更處所或其他適當處遇之裁定。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市…
  29.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2條 …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中途學校之設立,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中途學校之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
  30.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3條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前項輔導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為難收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