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7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安置及服務 第17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緊急安置被害人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三、依其他法律規定致無法就是否有安置必要進行評估之時間。四、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