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設立,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中途學校之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輔導。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前二項之課程、教材及教法之實施、學籍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者,中途學校得提供其繼續教育。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