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10條 法規: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0條 警察機關於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緊急保護令前,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式,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一、協助轉介緊急安置。二、緊急救援。三、安全護送。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五、其他必要之安全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