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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8條 依第七十六條規定之艙口,其支持艙蓋用之活動艙口樑如係以軟鋼製者,於計算其強度時,所用之假設荷重,不得小於左列數值:一、位於第一位置艙蓋上:每平方公尺一.七五公噸。二、位於第二位置艙蓋上:每平方公尺一.三○公噸。依前項計算…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9條 以軟鋼製之箱形艙口蓋代替活動艙口樑時,其計算強度用之假設荷重及最大撓度仍依前條之規定,箱形艙口蓋頂板之厚,應不小於其防撓材間距之百分之一或六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者。軟鋼以外材料所製之艙蓋,其強度及防撓性應相當於軟鋼製者,並…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0條 活動艙口樑之樑承座或座承須結構堅固,並應配有設施以有效固定艙口樑;若採用滾動式艙口樑時,當艙蓋關閉後,上述裝置應能確保艙口樑固定於適當位置。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1條 艙蓋壓條扣之製造應堅固,其寬度至少應為六五公釐,其裝置應於艙口楔斜度配合,扣與扣之中心間距不得超過六○○公釐,位於艙口末端者,與艙口轉角處之距離不得大於一五○公釐。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2條 艙蓋布壓條及艙口楔應具實效,並保持良好狀態。艙口楔應選用堅硬木材或其他相當之材料製成,其斜度不得大於一比六,其趾端厚度不得小於一三公釐。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3條 位於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之每一艙口,至少應備有情況良好布質堅固防水極佳之艙蓋布兩層,其標準重量及品質應符合驗船機構之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4條 位於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所有艙口,應備有鋼質艙蓋壓條或其他相當之裝置,當艙蓋壓條將帆布壓牢後,每一艙蓋板均應有效個別予以固定。艙口蓋板長度如超過一.五公尺時,至少並應以壓條兩條固定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5條 位於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之艙口,如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並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艙口緣圍之高度,復經驗船機構認為於任何海象情況下不致危害該船安全時,得按第七十六條所規定之高度准予減低,或完全免除。如設…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6條 軟鋼製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其強度計算標準與最大撓度,得適用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艙蓋頂板之厚度不得小於其防撓材間距之百分之一或六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者。前項氣候密艙口蓋如以軟鋼以外材料所製成,其強度與防撓性應相當…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0條 人孔及平艙口等開口位於第一或第二位置上,或在非封密之船艛內者,應以堅實之水密蓋蓋合之,除以密佈之螺栓固定者外,該蓋應為永久固著者。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1條 乾舷甲板上除艙口、機器間開口、人孔及平艙口等以外之開口,應以封閉船艛或具有相當強度與氣候密性之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保護之。前項開口如位於暴露船艛甲板上或乾舷甲板之甲板室上,並可由此通往乾舷甲板以下艙間或通往封閉船○內者,均應…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3條 …船舶如未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設置箱艙,或其分立船艛間貨艙口兩側有連續或視同連續之艙口緣圍使之相聯者,其洩水口之最小面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一、艙口或箱艙寬與船寬之比為零點四以下者,其洩水口面積與舷牆總面積之比為零點二…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10條 暴露艙口位於甲型船舶之乾舷甲板、艏艉甲板或膨脹箱艙甲板上者,均應裝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成之有效水密艙口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3條 第十七條所稱之乙型船舶,其第一位置上之艙口,裝有鋼質箱形艙口蓋,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除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十六條另有規定外,其基本最小夏期乾舷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勘劃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6條 …舶在第一位置上未設有鋼質箱形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門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之勘劃應以附表二為基準,並依附表三所列數值增加。船長介於表列船長之間者,其乾舷增值依比例求之。船長超過二百公尺之船舶,其乾舷增加值由驗船機構決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26條 …款規定始認為有效:一、箱艙之強度至少應與船艛之強度相等。二、艙口應設於箱艙甲板上,且艙口緣圍及艙口蓋符合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箱艙甲板之緣板除應具有充分之寬度,以供通道之用外,並應具有足夠之側向防撓力量。至於乾舷…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27條 …艙之標準高度與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船艛之標準高度相同。如箱艙上艙口緣圍之高度低於第七十六條規定之標準緣圍高度時,箱艙之高度應予核減,其核減值為實際緣圍高度與標準緣圍高度之差。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0條 …正外,在任何情形下,應不少於五十公釐。如船舶在第一位置上設有艙口,而其艙口蓋非屬鋼質箱形艙口蓋或鋼質附墊圈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應不少於一五○公釐。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51條 …艛標準之高度。若後端無船艛時,則甲板木材之儲放至少應達最後貨艙口之後端。二、木材甲板貨物之裝載除因欄杆、舷墻支柱、載木用直杆、引水人通道及其他障礙物所應留之適度餘裕外,橫向應儘量延伸至舷側,其裝載之木材與舷側間之間隙,平…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6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船舶,位於第一位置及第二位置之貨艙口或其他艙口,其構造及裝具標準,不得低於第一百七十七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7條 設有活動艙口蓋並以帆布及壓條保持氣候密之艙口,其艙口緣圍之最小高度,自甲板量起規定如左:第一位置:四五○公釐。第二位置:三○○公釐。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8條 暴露艙口所用之蓋,應具實效,其用木質者,經加工後,其厚度於長度不超過一八三○公釐時,至少應為五五公釐,其每端承受面之寬度,至少為六五公釐。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9條 裝用木蓋之艙口,其艙口橫樑及艙口縱桁之間距及用料之大小,應經航政機關核定。艙口橫樑及艙口縱桁承座,應依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0條 扣栓、壓條及艙口楔,應分別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1條 無論在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每一艙口至少應有第八十三條所規定之艙蓋布一層。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3條 …,在第一位置上未設有鋼質箱形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之勘劃得以附表十為基準,並依附表三所列數值增加之。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26條 …適當之空氣泵一個及空氣軟管一條,軟管之長度應足自露天甲板越過艙口或門口深入貨艙或機艙之任何部分。但最長不應超過三六公尺,超過三六公尺者應代以或增設設備齊全之輕便呼吸器一套。(二)設備齊全之輕便呼吸器,其所能維持之有效時間…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5條 …)船舶構造及目的專為載運礦砂、煤或穀類貨物;或其貨艙裝有鋼質艙口蓋板及有效關閉設施,能將所有通至該艙之通風筒及開口關閉者,得經認可免依前目規定。五、鍋爐間之滅火裝置(一)船舶總噸位一百以上者,適用第一級船之規定。(二)船…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8條 …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認可免依前目規定裝置滅火系統。1.裝有鋼質艙口蓋板及有效關閉設施,能將通至該艙之所有通風筒與開口關閉者。2.船舶之構造及目的,係專供載運礦砂、煤或穀類貨物者。(三)前後兩個永久艙壁所隔成之全部空間,包括…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95條 …之狀況時應予復原,並應經油密試驗。(二)洗艙機需要裝置於液貨艙口蓋上時,得使用軟管將原油洗艙系統連接於洗艙機。但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凸緣接頭,並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之標準製造及試驗,其操作之性能並應要求與該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