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5條航行本國沿海蔽遮水域及內水之船舶,其舯部舷側甲板線、載重方框及載重標誌,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
- 第176條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船舶,位於第一位置及第二位置之貨艙口或其他艙口,其構造及裝具標準,不得低於第一百七十七條至第…
- 第177條設有活動艙口蓋並以帆布及壓條保持氣候密之艙口,其艙口緣圍之最小高度,自甲板量起規定如左:第一位置:四五○公釐。第二位置:…
- 第178條暴露艙口所用之蓋,應具實效,其用木質者,經加工後,其厚度於長度不超過一八三○公釐時,至少應為五五公釐,其每端承受面之寬度…
- 第179條裝用木蓋之艙口,其艙口橫樑及艙口縱桁之間距及用料之大小,應經航政機關核定。艙口橫樑及艙口縱桁承座,應依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 第180條扣栓、壓條及艙口楔,應分別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第182條在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適當結構之,並應以堅強之鋼製圍壁作有效之封閉,如鋼製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應特別注…
- 第183條乾舷甲板、高艉甲板及船艛甲板上之鍋爐風口緣圍、煙囪及通風筒緣圍,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通風緣圍之開口處,…
- 第184條乾舷甲板上暴露升降口道,及封閉船艛內升降口道,均應構造堅強,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應為四五○公釐,在第二位置者應為三○…
- 第185條在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通風筒,供乾舷甲板及封閉船艛甲板以下艙間通風者,應裝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所製之緣圍,構造堅強,並有效…
- 第186條壓載及其他艙櫃之通氣管,通至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以上時,其外露部分應構造堅強,自管口水可浸入艙櫃之點起至甲板之高度,在乾舷…
- 第187條船側開口、排水孔、衛生水管舷窗、欄杆、洩水口及船員住室之出入口等,應分別依第九十五條至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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