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條在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適當結構之,並應以堅強之鋼製圍壁作有效之封閉,如鋼製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應特別注意其強度,鋼製圍壁上之門扉,應按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裝置鋼製或其他相當材料之門扉,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四五○公釐,在第二位置者至少應為二三○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