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條在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通風筒,供乾舷甲板及封閉船艛甲板以下艙間通風者,應裝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所製之緣圍,構造堅強,並有效連接於甲板上。通風筒緣圍高度超過九○○公釐時,應特別支撐之。前項通風筒之關閉裝置如為暫時性者,其緣圍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七五○公釐,在第二位置上者至少應為六○○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