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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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7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4條 …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四、現役軍人、警察。五、法官或曾任法官。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3條 …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項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一、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二、因作戰…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9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0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 行政國家安全法 第16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行政國家安全法 第17條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
-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7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7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27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具有外國國籍者。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
- 行政國籍法 第12條 …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二、現役軍人。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7條 現役軍人發生免役原因者,經國軍醫院檢查證明後,其主管單位應依權責先行辦理停役,再轉送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免役原因者,經複檢醫院檢查證明後,內政部應依權責先行辦理停役,通知各相關機關;各直…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11-1條 現役軍人與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安厝,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夫妻安厝於雙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雙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二、夫妻共同安厝於單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三、夫妻分別安…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二、下列後備軍人:(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6條 現役軍人參加高等、普通或特種檢定考試者,如與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應給予公假,其因應徵召服役適值入營者,得延期入營。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7條 現役軍人因作戰有功獲有勳獎者,其本籍或寄籍之地方政府及關係學校,得另加表揚,以示崇敬。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8條 現役軍人因作戰或服公務失蹤被俘後,忠貞不屈或情況不明者,其家屬之待遇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9條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之火車、輪船、飛機、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時,得予以減費優待,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0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於在營服役期間,得享有減租之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前項減租之優待,以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為限。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1條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以減費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2條 現役軍人如確係家境清寒不能維持生活者,其家屬得向政府申請小本貸款。前項貸款應由政府設置軍人貸款基金,其貸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3條 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但以公營者為限。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4條 現役軍人家屬就醫,軍醫院、公立醫院及軍公醫療機構,得免費或減費,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5條 現役軍人家屬在六歲以下無力教養,或六十歲以上無力生活者,得優先免費入公立之托兒所、育幼院或救濟院。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6條 現役軍人之子女,就學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減免學費,私立學校得就減免部份,申請政府補助,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7條 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令購領生活必需配給品時,得予優先購領。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8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婚嫁喪葬無力舉辦者,由當地鄉鎮公所或兵役協會酌予協助。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9條 現役軍人在作戰期間,其家屬被敵殺害者,由地方政府予以埋葬並酌予撫卹。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39條 現役軍人因消失其身份或被通緝者,停止本條例第三章規定之優待。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43條 本條例所定之各項優待,如須分先後之順序時,依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後備軍人之順序行之,如身份相同者,依左列順序: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二、服役期間較長者。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