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12條 法規:國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國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二、現役軍人。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