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條 法規: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二、下列後備軍人:(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