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5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12 頁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5條 收容對象有戒護移送住院必要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本保險特約醫院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本保險特約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6條 …藥事法規定調劑給藥,或由矯正機關人員持健保卡及處方箋至本保險特約藥局調劑領藥。藥事人員依處方箋調劑藥品後,應將藥品交付矯正機關人員。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2條 …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其項目及證明有效期限如附表一。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為重大傷病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醫院、診所為代理人,向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二…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辦理保險對象轉診,依本辦法之規定。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3條 特約醫院、診所辦理保險對象轉診,應基於醫療上之需要,並符合醫療法之規定。前項轉診,指保險對象接受特約醫院、診所安排轉至其他適當之各級特約醫院、診所,繼續接受診治,或於矯正機關、本保險山地離島地區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接受本…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4條 特約醫院、診所基於診療需要,得交付轉檢單(如附表一),供保險對象至指定之特約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機構、醫事放射機構接受檢查(驗)服務。前項檢查(驗)服務項目,應以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依其層級所得實施者為限。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5條 特約醫院、診所應與其他特約醫院、診所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特約醫院、診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6條 特約醫院、診所對符合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轉診單;並得於開立前,先洽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提供就醫日期、診療科別及掛號等之就醫安排。前項轉診單有效期間,自開立之日起算,至多九十日。保險對象接受轉診,以轉診單所載之特…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7條 …置情形。三、轉診目的。四、開立日期及有效期限。五、建議轉至之特約醫院、診所名稱、地址、電話及診療科別。採用電子轉診單者,特約醫院、診所應將電子轉診單傳輸至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並視保險對象需要,列印一份送交保險對象,…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8條 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需轉診之保險對象,應將轉診就醫類別註記於其健保卡,並傳輸至保險人。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9條 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查驗保險對象身分及轉診單。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0條 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有關轉診之規定,將保險對象之初步診治處置情形,及後續診治疾病之相關檢查及處置結果,回復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保險對象轉診後,接受住院診治者,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應於其出院後,將…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1條 …次回診。四、前款以外,住院出院後一個月內之首次回診。五、於無特約診所之鄉(鎮、市、區),逕赴該鄉(鎮、市、區)之特約醫院就醫。前項第一款到第四款回診,以返回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就醫為限,並由該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2條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之轉診,對於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門診醫療費用,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收。
  1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3條 非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轉診單,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4條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轉診,有需改善之情事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1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應依公平、對等、尊重及互信原則為之。
  1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應通知申請人。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其負責醫師…
  1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一、違反醫事法令,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法令,經停止特約(以下稱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未屆滿,或受…
  2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五年內不予特約:一、同址之機構最近五年內,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二次以上。二、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三、停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終止特約或停約…
  2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二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前項契約應以定型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每年檢討一次,如有修正,自下次續約日起適用。醫事機構內之負責醫事人員或執業醫師、藥師(藥劑生)、物…
  2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二、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或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三、特約…
  2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醫院申請辦理保險住院給付之特約,應經醫院評鑑通過。精神復健醫事機構申請辦理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復健服務之特約,應經醫事機構評鑑通過。前項醫院於評鑑效期屆滿,經再評鑑結果異動時,保險人應依其異動後之評鑑結果,核定變更特約保險給…
  2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
  2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診所申請特約辦理本保險分娩給付,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察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不得申請剖腹產給付。
  2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合下列條件為限: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一般門診診療服務應為特約醫院及診所;提供復健診療服務應為特約醫院及復健科診所。二、於提供復健治療服務時,應依服務類別,指派符合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之專科醫師及物理、職能、…
  2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特約醫院聘有復健科、骨科或整形外科專任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且其處方及裝配之義肢,符合藥事法令規定者,得予保險給付。但經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認可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2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特約醫院或診所得委託特約醫事檢驗所或特約醫事放射所辦理相關檢驗、檢查業務。特約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依物理治療師法或職能治療師法規定之業務範圍提供服務,應依特約醫院或診所之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或內科專…
  2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特約醫院之病床,除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應向保險人報請備查。
  3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