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2條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之轉診,對於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門診醫療費用,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