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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需轉診之保險對象,應將轉診就醫類別註記於其健保卡,並傳輸至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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