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四章 保險病房之設置 第32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保險病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