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4條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轉診,有需改善之情事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