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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6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
  2.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7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報請法務部備查: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三、依指…
  3.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8條 更生保護會向外籌募經費,應載明下列事項,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實施:一、籌募目的。二、籌募數額。三、籌募方法。四、籌募地區及期限。五、籌募所得財物使用計畫。
  4.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9條 更生保護會分會向外籌募經費時,應報請更生保護會依前條規定辦理。更生保護會分會依前項籌募之經費,以由更生保護會統籌運用為原則,如捐助人指定其用途者,從其所定。
  5.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0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籌募之經費,除捐助人指定其用途者外,以辦理更生保護業務用途為限,不得用於其會務經費。
  6.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1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報請法務部備查後,始得進行籌募活動。籌募活動所募得金額,應存儲於前項捐款專戶。
  7.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2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進行籌募活動時,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8.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3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所屬人員進行籌募活動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務部核准之證明文件。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法務部核准文號。
  9.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4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收受籌募活動所得經費,應依規定開立收據,載明下列事項:一、字軌編號。二、法務部核准日期、文號。三、籌募活動期間。四、捐助人。五、捐助金額或物品之名稱及數量。六、捐助日期。籌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
  10.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金額支應:一、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八。二、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為新臺幣八萬元加超過新臺…
  11.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籌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助人捐助資料、籌募活動所得金額或物品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請法務部備查。
  12.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7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法務部許可之籌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年內,依原籌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法務部同意後動支。
  13.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8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籌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法務部備查。前項使用情形,如係將籌募活動所得財物轉贈其他更生保護團體使用者,並應檢附移交…
  14.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務部得隨時檢查籌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5.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將籌募所得財物返還捐助人:一、籌募活動未經核准。二、籌募活動之核准經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核准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三、逾核准籌募活動期間而為籌募活動。…
  16.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更生保護會依更生保護法之規定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對更生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人,實施更生保護,輔導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
  18.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更生保護會辦理下列事項:一、受保護人出獄前聯絡事項。二、受保護人出獄前後教化輔導事項。三、受保護人收容事項。四、受保護人家屬及更生輔導員聯繫協調事項。五、受保護人救助事項。六、生產事業之創辦事項。七、受保護人輔導就業、就…
  19.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更生保護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董事長,除捐助人得指定總額不超過三分之一之董事外,餘由法務部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前項連任之董…
  20.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保管及運用。六、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七、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八、更生保護會之解散或合併。九、重要規章之訂定。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21.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董事長專任或兼任,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更生保護會。
  22.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更生保護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法務部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
  23.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更生保護會得視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聘請顧問若干人,無給職。
  24.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更生保護會設有分會者,得設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更生保護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五分…
  25.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無給職,協助處理分會會務,由更生保護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榮譽主任委員任期未屆滿前,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
  26.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
  27.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更生保護會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更生保護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
  28.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更生保護會之財產,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前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存放或…
  29.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務部得派員檢查更生保護會之組織、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設立目的、財產保管、財務狀況、經費運用情形、業務績效及其他依法必要監督事項。
  30.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更生保護會,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