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籌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助人捐助資料、籌募活動所得金額或物品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請法務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