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收受籌募活動所得經費,應依規定開立收據,載明下列事項:一、字軌編號。二、法務部核准日期、文號。三、籌募活動期間。四、捐助人。五、捐助金額或物品之名稱及數量。六、捐助日期。籌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