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籌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法務部備查。前項使用情形,如係將籌募活動所得財物轉贈其他更生保護團體使用者,並應檢附移交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