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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7 頁-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2條 …法另有規定外,非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5條 …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6條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逕行申請建造執照。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7條 …二幢以上房屋,或單幢房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同時檢送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前項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包括道路、水電、雨水及污水排洩等設施。其為山坡地者,應檢具水土保持計畫。但坡度在百分之…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9條 …書件之次日起,對於自用農舍,應於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建造執照;必要時得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但其他建築物之審查期限,得視現地勘查等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0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學校、工廠或依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者,其承造人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1條 …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建造執照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者,其發給使用執照亦同。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原領建造執照、建築物竣工圖。但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相符者,免附竣工圖。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4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其建造或使用,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 行政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4條 …地:指為生態、滯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的,所模擬自然而建造之濕地。三、重要濕地:指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經依…
-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11條 …規劃。(五)補償地點規劃設計,如水文、底土、地面高程之設計與建造及植被設計等。(六)補償濕地之經營管理計畫。(七)補償成果監測計畫。(八)所需經費。前項第二款所定生態基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生物多樣性基準。二、初級生產…
-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5條 申請建造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除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連同前條第二項所定該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轉請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完竣後,直轄市、縣(…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3條 …保存區具有重要性、稀少性與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特殊建造技巧或建築形式、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三、保存與修復方法及需求軟、硬體設施,及其採購方式、預算與執行規劃。四、保存眷村之管理方法,與再利用之方式、價值、利用計…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染設備或技術。三、興建、營運設備:(一)興建設備:指直接用於建造交通建設所需之機器設備。(二)營運設備:指交通建設提供勞務所需之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物及必要之土木設施。四、興建、營運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配合…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染設備或技術。三、興建、營運設備:(一)興建設備:指直接用於建造重大公共建設所需之機器設備。(二)營運設備:指重大公共建設提供勞務所需之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四、興建、營運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配合前款興建…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條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三、遊艇:每艘船…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教育訓練事項。十五、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事項。十六、水利建造物審核事項。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之核發。二、特定區計畫樁位測定埋設及維護管理。三、拆除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核發。四、建築物之施工及使用管理。五、建築線指定、畸零地合併使用及法定空地證明之核發。六、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處理。七、其他臨時…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未經同意擅自建造或拆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恢復原狀。前項各種建築物及設施領有建築執照者,應將建築執照影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各款規定計算之: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二、施設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三、施設纜線附掛:每年以…
-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申請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者,於許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許可使用費,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用費。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3條 …詞定義如下:一、鑿井:指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使用或收益者。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1條 壩型及種類應研究比較下列事項選取符合建造目的、安全且最經濟者:一、壩址之地形及地質。二、水力條件。三、築造材料取得之難易。四、氣象條件。五、交通。六、維護管理之難易。七、其他。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56條 導水渠橫過深谷河川之處,應考慮建造水路橋。前項水路橋之規定如下:一、材料應視橋墩之高低及橋本身安全決定之。二、應為對風壓及地震力安全之構造,橋墩處應視地基承載力及河流情形,施以適當之基礎工程及保護工程。三、應考慮附近人行…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3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三所稱之新建建築物,為新建造之建築物、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或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者;所稱之改建建築物,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4條 …應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前項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一、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依申請基地面積計算。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積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以實際增加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
-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4條 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
-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5條 二級管制區內地上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除工廠及房屋之建造、改建、修繕、拆除應由直轄市政府依經濟部所定基準核定外,其餘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