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56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三章 導水及送水設施 第56條 導水渠橫過深谷河川之處,應考慮建造水路橋。前項水路橋之規定如下:一、材料應視橋墩之高低及橋本身安全決定之。二、應為對風壓及地震力安全之構造,橋墩處應視地基承載力及河流情形,施以適當之基礎工程及保護工程。三、應考慮附近人行養護用通路。導水渠在橋墩橋台等支承處應設伸縮接縫,並對地震仍能牢固錨定水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