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排泥管及排出口之規定如下:一、排泥管應裝設在管線之低處而有適當之排水路或河川附近。二、接納排水之水路為下水道等有污染可能時,排泥管不得直接與之連接。三、接納排水之河川或排水路面高於管底時,排泥管與排出口之間應視需要附設排泥窨井。四、排出口附近應築造堅固之護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