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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導水渠橫過深谷河川之處,應考慮建造水路橋。
前項水路橋之規定如下:一、材料應視橋墩之高低及橋本身安全決定之。
二、應為對風壓及地震力安全之構造,橋墩處應視地基承載力及河流情形,施以適當之基礎工程及保護工程。
三、應考慮附近人行養護用通路。
導水渠在橋墩橋台等支承處應設伸縮接縫,並對地震仍能牢固錨定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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