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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轉讓補充型別檢定證時,受讓人應檢附補充型別檢定證及轉讓契約文件報請民航局同意後,換發補充型別檢定證。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6條 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發動機或螺旋槳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別發動機或螺旋槳之許可。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7條 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補充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8條 …、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向民航局申請製造許可證:一、型別檢定證。二、型別檢定證之授權使用文件。三、補充型別檢定證。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8條 未取得製造許可證之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檢附製造檢驗系統說明、試飛、試驗及適航核准文件之申請等程序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依型別檢定證從事製造。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9條 …製造者核准書。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0條 …相關適航標準之必要計算及測試報告。但申請人證明零組件之設計與型別檢定證中核定之設計相同者,不在此限;該設計係以授權使用取得者,應提出授權使用文件證明之。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2條 …失、滅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持有人名稱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