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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組件。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及其裝備之零件、組件。三、型別檢定證:指對航空產品之設計,經審查核准發之證書。四、補充型別檢定證:指對已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為重大設計變更,經審查核准發給之證書。五、型別認可檢定證:…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條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或其授權使用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持有人,其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下列情況之一,或因不符品質系統而出現缺陷有造成下列情況之…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1條 航空器型別檢定證及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報請民航局備查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三、提供持續監…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條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申請人,得檢附申請書(附件二)申請民航局核准免予適用相關適航標準之規定。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條 …計者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檢定證(附件四)。前項申請航空器檢定者,應另檢附航空器之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申請檢定發動機者,應另檢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及限制說明。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8條 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證明其送審之航空產品符合申請時之適航標準。但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三年內完成檢定;運輸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五年內完成檢定。…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9條 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功率限制或速度限制有重大變更計畫,將致民航局對該產品與相關標準之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查者,設計者應依第七條規定另行申請型別檢定。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2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有具適當駕駛員檢定證且經適當飛行試驗訓練之人員,執行本規則所要求之飛行試驗。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出包括下列內容之報告:一、校正飛行試驗用儀器之相關計算及測試。二、將飛行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之相關計算及測試。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進行飛…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依第七條申請之航空產品設計,經民航局檢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型別檢定證:一、申請人提出之型別設計、試驗報告及各種計算,能證明該航空產品符合相關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二、該航空產品之型別設…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其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依型別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六)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轉讓型別檢定證時,受讓人應檢附型別檢定證及轉讓契約文件報請民航局同意後,換發型別檢定證。
  1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三、該型別產品之更換用零組件許可。發動機或螺旋槳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8條 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0條 輕度設計變更,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其輕度設計變更程序,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於變更後將證明文件或技術資料提交民航局備查。必要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繳回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換發。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1條 重大設計變更,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技術資料並聲明變更後之產品符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必要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繳回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換發。
  1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2條 經型別檢定之航空產品於民航局認定有通告適航指令需要時,該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出相關之設計變更計畫,經審查核准後,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相關航空器使用人設計變更之資料。民航局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依使用經驗,認定對經型…
  1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3條 型別檢定證之型別設計、操作限制、數據規範表或限制條件之變更,其變更後之航空產品應符合變更申請時之相關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但申請人證明適用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時之適航標準或民航局原認可之等效…
  1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4條 對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進行未達第九條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之重大設計變更者,除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依第三章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設計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補充型別檢定證。(附件八)。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
  2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轉讓補充型別檢定證時,受讓人應檢附補充型別檢定證及轉讓契約文件報請民航局同意後,換發補充型別檢定證。
  2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6條 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發動機或螺旋槳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別發動機或螺旋槳之許可。
  2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7條 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補充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
  2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8條 …、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向民航局申請製造許可證:一、型別檢定證。二、型別檢定證之授權使用文件。三、補充型別檢定證。
  2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8條 未取得製造許可證之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檢附製造檢驗系統說明、試飛、試驗及適航核准文件之申請等程序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依型別檢定證從事製造。
  2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9條 …製造者核准書。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
  2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0條 …相關適航標準之必要計算及測試報告。但申請人證明零組件之設計與型別檢定證中核定之設計相同者,不在此限;該設計係以授權使用取得者,應提出授權使用文件證明之。
  2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2條 …失、滅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持有人名稱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證書。
  2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4條 民航局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機關、團體、個人辦理:一、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之工程資料審查。二、大修理之審查。三、對於依據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所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執行適航檢查及簽…
  2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5條 …件一)後,始得指派所屬專業人員執行檢定業務:一、民航局核發之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之影本。二、檢定管理作業手冊。三、符合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二項資格之專業人員名冊(內容應包含檢定之類別、資格、訓練及相關證明文件)。…
  3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6條 …表證書(如附件二)後,始得執行檢定業務:一、持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者。二、持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者推薦之所屬人員。三、國籍航空公司或維修廠推薦之所屬人員。四、與檢定工作相關之航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