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 第28條 下列文件持有人,得檢附公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向民航局申請製造許可證:一、型別檢定證。二、型別檢定證之授權使用文件。三、補充型別檢定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