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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合作社法 第23條 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
  2. 行政合作社法 第24條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3. 行政合作社法 第25條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4. 行政合作社法 第30條 …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5. 行政合作社法 第31條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6. 行政合作社法 第32條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7. 行政合作社法 第34條 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8. 行政合作社法 第35條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四、…
  9. 行政合作社法 第36條 …支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前項查核種類…
  10. 行政合作社法 第37條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11. 行政合作社法 第39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
  12. 行政合作社法 第40條 …前,不得當選為監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合作社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人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合作社法 第40-1條 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14. 行政合作社法 第42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15. 行政合作社法 第43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16. 行政合作社法 第44條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17. 行政合作社法 第45條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18. 行政合作社法 第54-1條 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19. 行政合作社法 第54-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20. 行政合作社法 第54-3條 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
  21. 行政合作社法 第55條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三、社員不滿七人。四、與他合作社合併。五、破產。六、解散之命令。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
  22. 行政合作社法 第55-1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一、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三、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
  23. 行政合作社法 第56條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24. 行政合作社法 第57條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
  25. 行政合作社法 第58條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
  26. 行政合作社法 第59條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
  27. 行政合作社法 第60條 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
  28. 行政合作社法 第61條 …權,清償債務。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29. 行政合作社法 第62條 …,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30. 行政合作社法 第63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