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57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第57條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