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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本法所稱公害…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條 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設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會),調處公害糾紛。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9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裁決經調處不成立之公害糾紛損害賠償事件。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4條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6條 …或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之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一、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之發生地涉及數直轄市、縣(市)者。二、二以上調處委員會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三、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因法律或事實不能進行調處者。四、因管轄區域…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9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調處委員會為前項許可時,應斟酌當事人之意見。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0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請或進行調處。被選定之人得予更換或增減之。第一項之選定及前項之更換或增減,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相對人。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5條 調處委員會為判斷公害糾紛之原因及責任,得委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他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從事必要之鑑定。其鑑定費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中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0條 …執行名義。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前項協定經公證後未遵守時,就公證書載明得為強制執行之事項,得不經調處程序,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3條 調處事件經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其屬於因公害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申請裁決。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直轄市、縣(市…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2條 公害糾紛事件經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進行調處或裁決。公害糾紛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受訴法院於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如調處、協議或裁決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撤回其訴訟。公害糾…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4條 行政院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設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應設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於直轄市政…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5條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6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7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8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一、處理公害陳情。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請調處或裁決者,為申請人,他造為相對人。申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公害糾紛之當事人。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住所或居所。三、請求事項。四、公害糾紛原因及事實。五、供調查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名稱及其件數。七、調處委員會名稱。八、申請年、月、日。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二項規定,於申請裁決準用之…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就同一公害原因分別申請調處者,調處委員會得合併進行調處。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為選定後,調處委員會得不通知未被選定之人於調處期日到場。選定之通知,於送達相對人後,發生效力。被選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之人仍得為全體申請…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環境保護協定:係指事業為保護環境,防止公害發生,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基於雙方合意,商定雙方須採取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所簽訂之書面協議。二、所在地居民:係指環境保護協定簽訂時,實際居住於與事業同一或相鄰…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一、詢問之處所及年、月、日。二、裁決委員及紀錄職員姓名。三、公害糾紛事件。四、到場當事人、代表人及代理人姓名。五、程序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六、當事人所為之聲明或陳述。七、證人之陳述或鑑定人之鑑定結果。前項…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申請,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單獨或共同為之。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辦理公害陳情事務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集中保管,並將辦理概況陳報上級機關層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
-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之公害糾紛事件,得經當事人之同意,移送該管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並免繳調處費。
- 行政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23條 …。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開發單位造成廣泛之公害或嚴重之自然資源破壞者。二、開發單位未依主管機關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承諾執行,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林漁牧資源者。三、經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三十日…
- 行政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二、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三、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四、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3條 …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系學士學位證書。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非屬前款之學士學位證書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