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二、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三、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四、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不良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