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害糾紛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母法 第16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為選定後,調處委員會得不通知未被選定之人於調處期日到場。選定之通知,於送達相對人後,發生效力。被選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之人仍得為全體申請或進行調處。調處委員會認為被選定之人人數過多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建議或協助當事人再為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