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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係包括公私有土地補償地價及工作費。公地地價以依法撥用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收,以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為徵收標的,向該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徵收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向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徵收。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人以上共有者,應分別抄錄各共有人之姓名、住址及持分比例。放領公地或設有典權之土地,應分別抄錄公地承領人或典權人之姓名、住址及面積。無案可查者按實際調查測定之。三、量圖核計受益面積:產權及面積查竣後,除整筆土地位於一個受益…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稅者,應將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送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地放領前之工程受益費,由原公地管理機關繳納。
- 行政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二、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議變更者。三、變更範圍之土地為公地,變更內容不涉及人民權益者。依本法第七條變更國家公園計畫,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27條 …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一、都市更新會之名稱及辦公地點。二、實施地區。三、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四、有關會務運作事項。五、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六、其他必要事項。前…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3條 …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4條 …學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官等、官階、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時,該職務出缺警察機關、警察大…
-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 …一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5條 …土地,經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政策需要者,得由出售公地機關將該公有土地讓售予該申請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前項讓售,出售公地機關得以投資契約未能於一定期間內簽訂為解除條件。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出售公地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讓售並以投資契約未能於一定期間內簽訂為解除條件者,主辦機關於解除條件成就時,應立即通知出售公地機關。
-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條 …得訂定相關作業要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放領時,應組成公地放領工作小組,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8條 …,造具擬辦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清冊並附具相關圖說,送請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會審議。二、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會審議決定後,應將清冊送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報財政部核准處分。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將國有邊際養殖…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3條 …財產法規定並通知移交者。三、列入計畫辦理放領之土地,經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者。四、其他經國產局認有急需處理必要並通知移交者。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設之礦場安全日誌,應置於礦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處所,供礦場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隨時參閱。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依第十四條規定記載礦場安全日誌;其應載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其他有關安全事項,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簽章後,置於土石採取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場所,供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參閱,及供有關機關人員查核。五、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於每日工作前、工作中及工作後對作業場所實施安全檢查及採行必要之安…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資產課職掌如下:一、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二、公地撥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三、安置計畫之執行。四、土地發還業務之執行。五、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六、需用土地之租賃。七、不動產經營及處分。八、基金管理業務之控管及執…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2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逕行辦理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按產業園區徵收私有土地同一地價區段原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補償地價…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3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讓售價格,應按一般公有財…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5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擴展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或出租,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計價方式,按一般公有財產計價標準計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擴展計畫,應向…
-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河川公地許可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外,其餘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
-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使用者,亦同。經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收取河川公地使用費。
-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河川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河川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河川公地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
-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於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地為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排水設施範圍)公地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
-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經許可使用之排水設施範圍公地,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收取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
-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使用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