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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組織規程 第5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3.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 第3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4.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5.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 第5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6.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7.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第5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8.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第6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9.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0.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1.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12.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3.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組織規程 第5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4. 行政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5. 行政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第4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6. 行政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7. 行政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8. 行政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第6條 …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本法施行前,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
  19. 行政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0. 行政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1.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2.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3. 行政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4. 行政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5.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26.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5條 各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7.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6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9.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30.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