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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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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第4條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
職務
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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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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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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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三、水利…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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