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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第4條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
職務
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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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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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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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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