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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第10條 …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
  2.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採取少量土石,採取總量以十立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三、政府機關、學校或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因新(修)建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等形式之住宅、機關、學校、教會或公共設施而需要採取少量土石…
  3.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土石以專土專用者,由工程主辦機關檢具專土專用之合理性與必要性等評估資料、其上級機關核准文件及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書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劃定專土專用區域及…
  4.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900314訂定)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5. 行政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條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十億元,除由中央政府及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分年共捐助九億元外,其餘一億元由工商界捐助之。
  6. 行政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一、創立基金運用之孳息。二、政府之捐助。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四、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7.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配售標準:如附表一。四、對使用天然氣用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於天然氣中斷時之替代執行作為,並納入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準備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整備。
  8.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地方機關辦理配售之權責區分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主管機關之規劃,負責轄區以下準備事項並納入執行計畫內整備:(一)規劃配售品項之申請、提領、運送、分配、接收、儲存、發放及安全防護等事項。(二)完成年度配售品項數…
  9.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編組表如附表八,其辦理事項如下:(一)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執行配售作業。(二)核定並公告配售品項價格。(三)查察配售品項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四)於配售品項供應不足時,公告減量供應或依法實施…
  10.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10條 …公告實施,解除時亦同。二、配售作業:(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備運輸工具至中央供應站提領配售品項,再轉運至各配售站接收、儲存及發放。(二)再次申購配售品項前,應先全數結清上次價款,始可提領。(三)液化石油氣按平時供…
  11. 行政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在經濟部為經濟部能源署,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取締業務主辦局(處)。
  12. 行政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13. 行政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4.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3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釋出政府儲油。前項政府儲油釋出方式,得採公開標售,或委託石油業者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價格供銷市場。
  15.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4條 …消防車、軍用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專供公共使用之特種車及經政府徵調之民間車輛。二、政府機關及外國駐華機構之公務用汽、機車。三、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四、營業貨車。五、營業小客車。六、機車。七、自用汽車。八、遊覽車及其…
  16. 行政經濟部工業局辦事細則 第7條 …二、產業效能科:自動化服務業、產業電子化與自動化應用與推廣、政府採購之工業合作及國防配合業務等事項。三、產業振興科:管理顧問服務業、傳統工業研發輔助與技術升級輔導、推動協同合作體系、協助企業提升生產技術、品管、生產力及經…
  17. 行政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以下簡稱受災地區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18. 行政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受災地區重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前項臨時通…
  19. 行政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受災地區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不受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限制,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20. 行政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受災地區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行駛道路前往受災地區,或直接行駛於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應函知所在地之…
  21.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汛及洪水預報資料之蒐集、統計、陳轉事項。五、協助及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縣管河川治理及排水改善之規劃事項。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2. 行政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情形之一者,頒給經濟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二、促進在我國投資或推動產業升級貢獻卓著。三、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或品質設計貢獻卓著。四、領導工商團體有特殊…
  23.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4條 …發還申請人一份;除海域礦區外,並應副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份。
  2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0條 本局歲入、出預算由業務單位提編,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施政計畫與局長、副局長指示並召開預算會議後編製之。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施政計畫實施成果依年度收支結果編製之。
  25.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6.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條 …礦床共生之土石者。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五、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者。六、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七、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者。八、因新(修)建原住民傳統石板屋或地…
  27.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5條 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28.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8條 …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應收取環境維護費,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道路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財源。前項環境維護費,得依其許可採取量收取;其收取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
  30.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5條 …屋損失數目,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生活救助,有關生活救助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受災戶配合勘災。但經通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