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在經濟部為經濟部能源署,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取締業務主辦局(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