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經濟部於派定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