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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8 / 200 頁-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5條 …認可證書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構、學校或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二、設有訓練場地。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二、面積應超過六十平方…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書。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可,並核發認可證書。申請者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認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地址。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訓練單位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原認可證…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專業訓練單位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認可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認可。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專業訓練單位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五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法令制度類。二、技術工程實務類。三、設備、技術及工法類。四、災例研討類。五、職業倫理類。六、測驗。前項訓練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並有六年以上授課經驗。二、任職於主管機關,並有六年以上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檢查或認可業務經驗。三、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採筆試方式,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前項筆試之題目,由專業訓練單位製作題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題庫異動時,亦同。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於訓練開始六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期別。二、…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自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其生效日自訓…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四、排定課程表。五、處理調課或代課。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七、學員意見反應。八、處理突發事件。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六年: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專業訓練之…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訓練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一、未於訓練開始前依規定申請核准。二、訓練場地、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設施維護不良。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訓練。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五、未指…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單…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註銷認可證書:一、停業或歇業。二、申請認可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三、使用未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訓練場地。四、發給合格證書予訓練不合…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市)主管機關應於舉辦十日前准駁之:一、申請書。二、研討活動或訓練資料,其內容包括:(一)名稱。(二)時間、地點及預定參加人數。(三)課程或講題之名稱、內容、時數及申請積分。(四)講座簡歷。前項辦理機構、學校、團體於講習會…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但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專業訓練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於委託有效期間內得繼續辦理專業訓練;其查核、管理及應申請核准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者,亦同: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延展登錄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
- 行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二、設有訓練場地。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二、設有供操作液化…
- 行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書。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
- 行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者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
- 行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效期間。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四、訓練類別。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 行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
- 行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專業機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
- 行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專業機構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前項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二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