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5條 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