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3條 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前條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